深价管字〔2007〕3号
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我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价管字[2006]4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后,在执行中还存在对《管理办法》某些规定理解不够准确的问题。为使《管理办法》得到有效实施,经研究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现就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宅类停车场临时停车同一天内多次进出的计费问题及临时停车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计费问题
住宅类停车场临时停车同一天内多次进出的,可多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但应当遵守每天最高收费限额的规定;临时停车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计费问题,每24小时按规定最高限额的标准收费,超过24小时的部分按每小时1元的标准计费。
二、关于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场所共用的停车场收费问题
对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场所共用的停车场,交警部门核发的《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载明的停车场类型为住宅类的,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住宅类停车场的指导价格标准;对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场所共用的停车场,交警部门核发的《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载明的停车场类型为社会公共类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允许住宅业主选择按月停放,按月停放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住宅类停车场按月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但临时停放收费标准可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行确定并公示。
三、关于临时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停车时间跨越高峰时段与非高峰时段的收费问题
《管理办法》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临时类停车场区分工作日与非工作日、高峰时段与非高峰时段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对跨越高峰时段与非高峰时段的,计算收费标准时从进入停车场的时间开始,先计满一个计费单位,按停放时段以规定的标准分开计算再加总;但对于非高峰时段进入停车场且停放时间跨越非高峰时段与高峰时段的,不再计算高峰时段“第一小时”收费。如某小车早上7点30分进入一类地区的上述停车场,早上10点出来,应先计满非高峰时间1个小时(7:30—8:30),按非高峰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1元,8:30至10点按高峰时段的标准收费,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标准为1.5元/半小时,收费4.5元,总计收费5.5元。反过来,如果晚上7点30分进入停车场,晚上10点离开,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属于高峰时段,应先计满高峰时间1个小时(7:30—8:30),按高峰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15元,8:30至10点按非高峰时段的标准收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标准为1元/小时,合计收费17元。
四、关于停车场类型确定问题
对涉及停车场定性以确定定价形式及收费标准时,原则上以交警部门核发的《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载明的停车场类型为依据。但如果交警部门核发的《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载明的停车场类型与停车场配套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性质明显不符时,应以停车场配套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性质为依据确定停车场类型。
五、关于“非工作日”的内涵问题
“非工作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