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价管字〔2006〕4号
各物价分局、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即日起,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粤价[2005]23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6号)规定,并将按规定进销差率制定的具体销售价格在执行前一天报我局价格管理处审核备案(联系地址:深南大道7068号工商物价大厦8楼,办公电话:83070146,传真电话:83070247)。
二、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在每日16:00时前,将本企业前一天的销售量和销售价格等情况,用传真方式(同上)报我局备案。
三、加强对送气费的管理。为防止不法经营者借提高送气费变相哄抬液化石油气价格,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送气费标准,一律按去年12月1日实际收取的标准执行。请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将去年12月1日的送气费标准用传真方式(同上)报我局备案。
四、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肩负起社会责任,在遵守物价纪律的同时,要积极组织货源,确保供应,为建立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五、市、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组织力量加强对液化石油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以上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何时结束,我局将另行发文通知。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一月七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
二○○六年一月六日 粤价[2006]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落实好我局《关于对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粤价〔2005〕234号),保持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基本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液化石油气价格尚未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市、县,要严格控制流通环节价格。
燃气批发企业从进口商或炼厂进货后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其液化石油气进销差率(计价基础为合理进货价和运费,下同)不得超过7%;销售给零售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3%;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从进口商或炼厂以外的其他批发商进货后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其进销差率不得超过5%;销售给零售商的,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5%。
计价公式:批发价格=(合理进货价+运费)×(1+进销差率)
零售环节批零差率不超过4%(不包括送气费)。
计价公式:零售价=(批发价+运费)×(1+批零差率)
上述差率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利润。在批发、零售环节中,如果既有直接从进口商或炼厂进货,又有从其他批发商进货的,则采用加权平均法作价。
每次调整价格的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相关进销差率按调价周期核算。
二、对液化石油气已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市、县,要继续加大管理力度,从严控制,保持液化石油气价格的基本稳定。
三、各地要把民用液化石油气的送气收费列入监管范围。要根据送气距离远近、楼层高低和送气形式等具体实际从严核定送气费标准,不允许燃气经营企业通过提高送气费标准变相提高气价,不得擅自收取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为了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和沟通,实行派驻企业价格监察员制度。省物价局委托有关市物价局(名单附后)从1月6日起向所在地的进口商、炼厂等重点企业派驻价格监察员,其他市物价局也要对当地主要进口商派驻价格监察员,切实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企业购、销、存数量及成本和价格执行情况,每日以书面形式上报省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局。各市派驻企业的监察员名单和联系电话于1月6日前报我局。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共同做好液化石油气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的工作。对在保障液化石油气供应及稳定价格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解决,并即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
省物价局委托派驻液化石油气进口商、炼厂价格监察员名单
委托派出单位 派驻企业
1、广州市物价局 中石化广州分公司
2、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华凯石油燃气有限公司
3、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华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4、珠海市物价局 珠海碧辟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5、汕头市物价局 加德士海洋燃气能源有限公司
6、潮州市物价局 潮州华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阳江市物价局 海洋石油阳江实业有限公司
8、茂名市物价局 中石化茂名分公司
9、湛江市物价局 湛江东兴炼厂
省物价局联系人及电话:
商品价格管理处:钟小强 (020)83344541、83134175(传真)13728062222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粤价[2005]23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进入今年12月份以来,我省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持续上升,给人民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体反映强烈。燃气是关系居民生活十分密切的商品,气价较大幅度上涨,不仅影响居民生活开支,而且会对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负面的影响。加之元旦、春节将至,燃气价格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民生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启动价格异动处置机制,对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东省委办公厅机要局 2005年12月23日发出 (共2页)
一、适当控制源头产品批发价格。对我省经营进口液化石油气的6大企业(包括深圳“华安”、广州“华凯”、珠海“碧辟”、“加德士”、潮州“华丰”、阳江“海洋石油实业”)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即以12月23日的价格为基准,若提高其批发价格,须向省物价局申报。其他液化石油气进口企业是否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广石化、茂石化、湛江东兴炼厂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油气价格挂钩政策,生产的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的调整也应在当天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严格控制流通环节价格。已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市、县要加大管理力度,从严控制液化石油气价格的上浮幅度;其他市、县也应积极采取措施,适当控制批发、零售环节的差率,切实保持价格基本稳定。
三、已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要以经济手段予以调控,及时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切实稳定液化石油气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大检查,对乘机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价格的行为,应从严处理,同时要积极发动群众,举报乱涨价行为。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监测预警力度,启动一日一报制度,密切关注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动态,及时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报。
以上通知,请立即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市场监管处反映。(联系电话:83134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