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商经处字[2008]41号
信息来源: 日期: 2008年08月29日 【字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工商经处字[2008]41号
 
 
  当事人:深圳市中旅(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4403011002923;法定代表人:徐振荣;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40号中旅大厦4—6楼;经营期限:自1983年9月14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市场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纺织品、土产品、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物品)、汽车配件、饮料、珠宝、金饰、玉器、工艺瓷器、烟。在深龙地合字(1994)031号地块从事房地产开发。
 
  2008年3月15日,我局根据“青岛啤酒”权利人的投诉,依法对位于罗湖区人民南路40号中旅大厦三楼的深圳市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大华豪盛俱乐部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犯“青岛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有“青岛啤酒”的纯生啤酒224支。
 
  经查实:当事人下属企业深圳市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大华豪盛俱乐部于2008年3月15日,由于原供货商因结算问题突然停止供货,该俱乐部员工卢勇以每支4.6元的价格从市场购进 “青岛”纯生啤酒554支,其中已销售330支,剩余224支被我局扣押。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以每支55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额18150元。
 
  上述被扣物品经商标权利人委托的深圳青岛啤酒朝日有限公司鉴别:属假冒“青岛啤酒”注册商标和假冒深圳青岛啤酒朝日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的商品。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记录、鉴别报告等证据证实,当事人亦供认不讳。  
 
  “青岛啤酒”商标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的有效商标,该权利人对此商标享有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销售侵犯“青岛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青岛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没收、销毁侵犯“青岛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224支;3、处以罚款人民币27720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到深圳市财政局(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8001030101008,代码:0101002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版权所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办公地址: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统一电话:12315(工商业务)、12358(物价业务)
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