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商经处字[2008]40号
信息来源: 日期: 2008年08月29日 【字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工商经处字[2008]40号
 
 
                       
  当事人:深圳博爱医院;
  住所:罗湖区红岭中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忠;
  主要负责人:高焱;
  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肿瘤科、中医科、病理科、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
       经营性质:营业性医疗机构。
  有效期限:自2007年5月28日至2011年12月10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08年2月27日在深圳晶报D10版面中发布“2008博爱激光美容巅峰盛宴第二季”活动宣传广告,广告中宣称:凡08年1月1日至3月8日期间在博爱医院激光美容科消费3000元以上,即可获得博爱医院3月8日举办的“巅峰盛宴”大型美容沙龙会门票一张。沙龙会将由知名主持人倾情主持。现场有丰富的文艺节目演出及众多好礼派送:特等奖1名:奖价值20000元钻石饰品一件;一等奖2名:各奖价值10000元钻石饰品一件;二等奖3名:各奖价值5000元钻石饰品一件;三等奖5名:各奖“王者风范”免费治疗一次;幸运奖10名:各奖博爱医院优惠券1张。3月8日晚,当事人在红桂大酒店如期举办了该项活动。当晚共来嘉宾约50人,现场11人中奖,其中6件钻石饰品分别由6名消费者获得。但奖品中的6件18K钻石戒指的购进价与广告中宣称的价值严重不符。据调查,上述作为奖品的6件钻石戒指是当事人以批发价从深圳市某公司购买,总价格为13915元,其中18K女戒(钻石重:0.229CT),购买价为4337.53元;18K女戒(钻石重:0.229CT),购买价为3301.85元;18K女戒(钻石重:0.184CT)购买价为3073.8元。其余三个18K女戒购买价分别为1077.63元、1077.29元、1046.93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书证、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和《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交至深圳市财政局(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8001030101008,罚没编码:0101002999),到期不缴交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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