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商公告〔2007〕7号
本局于2007年9月30日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和《深圳晶报》发布了《关于吊销逾期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告知公告》(深工商公告[2007]5号),下列企业(详见附件)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下列2005年度逾期未年检企业的营业执照,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后,当事人如对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特此公告。
附件: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