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商公告〔2006〕3号
本局于2005年12月31日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和《深圳晚报》发布了《关于吊销逾期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的告知公告》(深工商[2005]5号),下列企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下列企业的营业执照,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后,当事人如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特此公告。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