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商公告〔2005〕1号
本局于2004年12月23日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和《深圳晚报》发布了《关于吊销逾期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的告知公告》(深工商公告[2004]8号),下列企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下列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送达后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特此公告。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