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工商福商处字[2008]1号
当事人:黄苑萍;性别:女;身份证号码:44142572102xxxx;住所:广东深圳;案发地:深圳市福田区下步路北区31栋101房。
经调查,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深圳市福田区下步路北区31栋101房销售标有“brother”商标的墨粉盒。2007年9月28日我局接权利人举报,现场查获印有“brother”商标标志的墨粉盒29支。上述商品经“brother”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委托人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以上事实有笔录、情况说明、鉴定书等证据证实,当事人亦供认不讳。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brother”墨粉盒29支;
2.罚款人民币1500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收费编码:0300002999;开户名称:深圳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银行帐号:08001030101008)。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