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田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工商福经处字[2008]1号
当事人:陈礼民,男,1986年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现暂住:深圳市罗湖区沙头角宫路虾30号501房,身份证号码:44058219860606xxxx,联系电话:13691844929。
经查实:当事人于2007年11月8日,从一名不认识的人手中,用现款方式,购进涉嫌假冒带有“SONY”注册商标的U盘、内存(其中索尼U盘1G型3个、2G型28个、4G型1个、8G型2个索尼内存1G型1个、2G型1个、4G型1个)共37个,11月9日我局检查1065号铺位时发现查扣。
上述物品经日本索尼株式会社鉴别,证实为假冒日本索尼株式会社“SONY”注册商标的假冒商标产品。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假冒伪劣商品,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经立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没收假冒“SONY”U盘、内存(其中索尼U盘1G型3个、2G型28个、4G型1个、8G型2个索尼内存1G型1个、2G型1个、4G型1个)共37个,并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人民币2000元罚款上缴国库(开户行:深圳市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帐户名称:深圳市财政局;收费编号:0316002999;帐号:08001030101008)。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