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田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深工商福无处字[2008]6号
当事人:无主
经查实:2006年11月期间,当事人,无主。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村福民楼B座103号开设“无名网吧”,对外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经营活动时,被我局查获。
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拒不到我局接受调查,我局在2007年6月3日,我局在深圳晶报A11版刊登了公告,限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之内来我局接受调查,但公告期满后,当事人仍未到我局接受调查。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一条“所查扣的物品,在3个月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作无主财产,上缴财政”的规定,现依法将上述财物作如下处理:
将被扣押从事无照经营工具的电脑主机4台、电脑显示器4台,视为无主财产上缴财政。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