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田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深工商福无处字[2008]5号
当事人:无主;查获地点:深圳福田华强北现代之窗B座16L号。
2007年9月6日,我局在深圳福田华强北现代之窗B座16L号依法查扣了有待销售的涉嫌假冒OLYMPUS(奥林巴斯)数码相机电池Li-10B/Li-12B型共148块。2007年9月11日经奥林巴斯(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OLYMPUS牌Li-10B/Li-12B型共148块电池进行鉴定,系假冒奥林巴斯株式会社“OLYMPUS”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实,当事人留下联系电话不属实,所以无法联系当事人,我局于2007年10月1日在深圳晶报刊登公告,限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我局接受调查,但公告期满后,仍无法联系到当事人。
在公告的法定期内(3个月)仍找不到当事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0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依法对上述货物作如下处理:对暂扣的假冒OLYMPUS牌Li-10B/Li-12B型共148块电池,作为无主财产处理,上缴财政。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