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田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深工商福无处字[2008]2号
无主:
我局于2007年6月6日,在福田区福华新村26栋705房依法查获了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CAN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200个。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票据;经权利人鉴定为商标侵权商品。经报领导批准当天立案调查并依法暂扣当事人的这批财物。由于无法查找当事人,我局于2007年8月5日在晶报上发出公告要求当事人三个月内到我局接受调查。至今无法找到当事人来我局接受调查。
在法定期限内(三个月)我局无法找到当事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将暂扣当事人的侵犯“CAN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200个作为无主财产没收上缴财政。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