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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清算组成员备案
内  容
清算组成员备案。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公司解散且依法成立了清算组。
申请材料
一、内资公司备案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及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提交的材料:
(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清算组成员及其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及清算组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申请受理机关
一、公司住所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
二、公司住所在特区内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其他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程  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备案;
四、发给《备案通知书》。
时  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便于公司登记机关掌握公司的全面情况,有利于对公司进行监督。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时  限  
受理时间  
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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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备案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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