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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公司章程备案
内  容
公司章程备案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
申请材料
一、内资公司备案提交的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企业(公司)章程(原件1份);
(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股东发生变更的,还须提交股权托管部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变更后的股东名册(原件1份)。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申请受理机关
一、公司住所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
二、公司住所在特区内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其他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程  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备案;
四、发给《备案通知书》。
时  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备案与否不影响章程效力,备案后的章程具有必要的公示公信力。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时  限  
受理时间  
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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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公司备案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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