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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
办事项目: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
办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部门:辖区工商所(联系方式请参阅首页“联系我们”)
办事条件:
1、涉及前置审批业务或企业认为需要的,可以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其它的不需办理; 2、字号名称不得与本行政区划内已注册的相同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相同; 3、字号名称不得与其他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字号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5、字号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者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6、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提交工商所的字号查询证明;(已经办理的) 3、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办事程序:
1、所在地工商所办理字号查询证明; 2、个体工商户备齐文件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办事时限:即来即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项目: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办事项目: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办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部门:辖区工商所(联系方式请参阅首页“联系我们”)
办事条件:
1、《营业执照》期限届满不再延期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提交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事程序:
1、个体工商户备齐文件后,由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单》; 2、申请人凭《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领取《注销通知书》。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项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补(增)发
办事项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补(增)发
办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部门:辖区工商分局、工商所(联系方式请参阅首页“联系我们”)
办事条件:《营业执照》遗失或损坏
提交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营业执照补(增)发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者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在报纸上刊登执照遗失或损坏(指损坏无法辨认)并声明作废的公告; (深圳市办的报纸任选其一) 4、未遗失或损坏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办事程序:
1、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营业执补(增)发照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备齐文件后,由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回执单》; 3、领照人凭《回执单》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办事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0元人民币,申请人需要领取执照副本的,每本3元。
办事项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换发
办事项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换发
办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办事部门:辖区工商分局、工商所(联系方式请参阅首页“联系我们”)
办事条件:《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到期
提交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2、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者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申请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计生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20-49周岁的育龄妇女,应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盖章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广东省内户口的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广东省外户口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事程序:
1、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备齐文件后,由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回执单》; 3、领照人凭《回执单》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办事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20元人民币,申请人需要领取执照副本的,每本3元。
办事项目:港澳人士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办事项目:港澳人士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办事依据:
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定》 2、《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部门:经营场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联系方式请参阅首页“联系我们”)
办事条件:
1、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必须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 2、拟从事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 (除2项外,申请人可自主决定是否为所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3、字号名称不得与本行政区划内已注册的相同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相同; 4、字号名称不得与其他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5、字号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6、字号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者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7、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提交字号查重证明;(已经办理的)
办事程序:
1、到经营所在地工商分局领取并填写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备齐文件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经营者《不予受理通知单》; 3、领照人凭《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办理时限:即来即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项目:港澳人士申办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办事项目:港澳人士申办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办事依据:
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定》; 2、《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部门:经营场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联系方式请参阅首页“联系我们”)
办事条件:
1、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必须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 2、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 3、允许经营的范围:零售业(不包含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以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4、经营场所要求:用途应是店铺、商场、柜台;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5、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
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核证文件(原件): 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营者:提交由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香港律师对经营者身份证件的核证文件; 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营者: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对经营者身份证件的核证文件; 3、已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经营场所证明可提交以下文件: ①对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②对租赁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盖章的租赁合同书原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的,应当提交经营者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6、申请登记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
(1)经营场所:①使用临时建筑、改变用途建筑的,提交国土规划部门文件、消防部门验收证明及产权证明材料;②房屋用途必须为“商铺”或“商业”; (2)零售业(不包括烟草);其中,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成品油等12类商品的零售业务,按我国对世贸组织成员的承诺执行; (3)拟从事的经营范围应当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T/T4537-2002)的规范用语。
办事程序:
1、到所在地工商分局或工商所领取并填写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备齐文件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经营者《不予受理通知单》; 3、领照人凭《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20元人民币;经营者需要领取执照副本的,每本3元。
办事项目:港澳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登记
办事项目:港澳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
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定》; 2、《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部门:辖区工商分局(联系方式请参阅首页“联系我们”)
办事条件:
1、新名称不得与本行政区划内已注册的相同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相同; 2、新名称不得与其他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新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4、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申请者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字号查询证明;(已经办理的)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事程序:
1、领取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备齐文件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经营者《不予受理通知单》; 3、领照人凭《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通知书》;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0元人民币;经营者需要领取执照副本的,每本3元。
办事项目:港澳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办事项目:港澳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
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定》; 2、《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部门:新经营场所所在分局辖区(联系方式请参阅首页“联系我们”)
办事条件:
1、经营者须对新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 2、经营场所用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申请者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新经营场所证明: ①对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②对租赁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盖章的租赁合同书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事程序:
1、领取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备齐文件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经营者《不予受理通知单》; 3、领照人凭《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0元人民币;经营者需要领取执照副本的,每本3元。
办事项目:港澳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办事项目:港澳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
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定》; 2、《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部门:辖区工商分局(联系方式请参阅首页“联系我们”)
办事条件:
1、拟增加的经营范围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定》的规定; 2、有与拟增加的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3、拟增加的经营范围应当与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所表述的内容相一致。
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申请者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办事程序:
1、领取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备齐文件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经营者《不予受理通知单》; 3、领照人凭《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0元人民币;经营者需要领取执照副本的,每本3元。
办事项目:港澳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
办事项目:港澳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
办事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部门:辖区工商分局(联系方式请参阅首页“联系我们”)
办事条件:
1、《营业执照》期限届满不再延期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者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事程序:
1、领取港、澳人士使用的《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申请书》; 2、备齐文件后,由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经营者《不予受理通知单》; 3、经营者凭《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领取《个体工商户注销通知书》。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项目:港澳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
办事项目:港澳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
办事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部门:辖区工商分局(联系方式请参阅首页“联系我们”)
办事条件:个体工商户决定停业(六个月内)
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停业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者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事程序:
1、领取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停业申请书》; 2、备齐材料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停业通知书》。
办理时限:即来即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项目:港澳个体工商户复业登记
办事项目:港澳个体工商户复业登记
办事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部门:辖区工商分局(联系方式请参阅首页“联系我们”)
办事条件:个体工商户决定复业
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复业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者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个体工商户停业通知书》;
办事程序:
1、领取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复业申请书》; 2、备齐材料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还给《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项目:港澳个体工商户申请补发营业执照
办事项目:港澳个体工商户申请补发营业执照
办事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部门:辖区工商分局(联系方式请参阅首页“联系我们”)
办事条例:《营业执照》遗失或损坏
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港、澳人士适用的《营业执照补发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者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在报纸上刊登执照遗失或损坏(指损坏无法辨认)并声明作废的公告(深圳市办的报纸任选其一,内容包括“字号名称、注册号”,并声明作废); 4、未遗失或未损坏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办事程序:
1、领取港、澳人士适用的《营业执照补发申请书》; 2、备齐文件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回执单》; 3、领照人凭《回执单》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办事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0元人民币;经营者需要领取执照副本的,每本3元。
办事项目:港澳个体工商户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办事项目:港澳个体工商户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办事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部门:辖区工商分局(联系方式请参阅首页“联系我们”)
办事条例:《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到期
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港、澳人士适用的《营业执照换发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者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事程序:
1、领取港、澳人士适用的《营业执照换发申请书》; 2、备齐文件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回执单》; 3、领照人凭《回执单》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办事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20元人民币;经营者需要领取执照副本的,每本3元。
办事项目:港澳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办事项目:港澳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办事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部门:辖区工商分局(联系方式请参阅首页“联系我们”)
办事条件:
1、《营业执照》期限届满不再延期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3、经营者自主要求中止经营。
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的,应当提交申请者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事程序:
1、领取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申请书》; 2、备齐文件后,由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单》; 3、申请人凭《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领取《注销通知书》。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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