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个体工商户变更。 |
法律依据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87年8月5日颁布)第九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条 件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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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四、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同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字号查询证明(原件1份); (二)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租赁房屋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原件1份);市场内登记的:提交经营者与市场主办单位签定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市场主办单位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三)变更家庭成员的,应提交新家庭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其家庭经营者姓名)。新家庭经营者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家庭成员证明书(原件各1份)); (四)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原件各1份); (五)变更经营者本人姓名的,提交公安机关姓名变更证明文件、身份证明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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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深圳市红盾信息网上免费下载(http://www.szaic.gov.cn)。 |
申请受理机关 |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辖区工商分局或工商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
程 序 |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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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效力 |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
| 收 费 |
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0元。 收费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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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或年检 |
无。 |
| 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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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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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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