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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
内  容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变更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资金数额、变更经营期限。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237项);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令10号颁布)。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一、变更机名称:
(一)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见说明1)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五)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见说明2)及更名后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3);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二、变更营业场所:
(一)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见说明1)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本表)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五)新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见说明4);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三、变更负责人:
(一)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见说明1)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本表)(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五)委派企业对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各1份);
(六)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变更经营范围:
(一)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见说明1)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本表) (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五)新增项目合同(原件1份,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需提交);
(六)终止项目的完税证明(原件1份,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石油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项目终止时应提交);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五、变更资金数额:
(一)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见说明1)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本表) (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交);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六、变更经营期限:
(一)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见说明1)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本表)(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五)项目合同(原件1份,金融、保险类企业免提交);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
说明:
(一)有权签字人是指:依据企业所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权代表企业签字的人。
(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是指:由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外国企业的须提交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1份)。
(三)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属外国企业的,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四)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场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场所为外国企业自有的,提交外国企业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使用声明(原件各1份)。
(五)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该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原件1份)。
《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深圳市红盾信息网上免费下载(http://www.szaic.gov.cn)。
申请受理机关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注册大厅(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程  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时  限
一、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并经申请人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二、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但法律、法规、规章、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或合同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效力
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或开展业务活动。
收  费 收费标准:合作开发、承包石油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的,收取变更费100元。
年审或年检 无。
时  限  
受理时间  
受理地点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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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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