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三来一补项目注销。 |
法律依据 |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九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条 件 |
(一)对外加工装配协议(合同)期满或中止; (二)得到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 法律依据:《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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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加工中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三来一补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须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五)审批机关批准的终止协议(原件1份); (六)海关、税务(包括国税、地税)出具的注销证明(原件1份); (七)银行账号注销的证明原件; (八)公安机关的公章缴销证明(原件1份); (九)债权债务清理完结报告(本企业负责签名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加工中、外方单位需加盖公章); (十)《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许营业证》正、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第十条、十五条、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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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注销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辖区分局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从红盾信息网上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szaic.gov.cn)。 |
申请受理机关 |
三来一补项目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程 序 |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材料; (三)核准注销; (四)发注销通知书。 |
时 限 |
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三来一补项目终止。 |
|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时 限 |
无。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
| 受理地点 |
三来一补项目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 福田分局地址:福田区新沙路福田工商物价大厦; 罗湖分局地址:罗湖区沿河北路2003号; 盐田分局地址: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 南山分局地址: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33号沁园大厦; 宝安分局地址:宝安区海关大厦10楼; 龙岗分局地址: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