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变更名称、变更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营业场所。 |
法律依据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九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条 件 |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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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变更名称: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因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变更负责人: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 (五)分公司新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变更经营范围: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隶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四、变更营业场所: (一)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见说明2); (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规定。 说明: (一) 分公司同时有多项变更登记或备案事项的,只需填写一份《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相同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二)分公司营业场所为隶属公司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隶属公司出具的提供给分公司使用的声明(原件1份);营业场所为隶属公司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隶属公司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营业场所为隶属公司股东自有的,提交该股东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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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深圳市红盾信息网上免费下载(http://www.szaic.gov.cn)。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程 序 |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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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一、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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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效力 |
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准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
| 收 费 |
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100元。 收费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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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或年检 |
无。 |
| 时 限 |
3个工作日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
| 受理地点 |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和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8-24号窗口。注册分局地址:深南西路竹子林益华大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