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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
内  容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二条、第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第二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三、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四、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回资产负债表;
七、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营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四、企业法人章程(原件1份);
五、出资人(主管部门)的资格证明(见说明1);
六、住所使用证明(见说明2);
七、验资报告(见说明3);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规定。
说明:
(一)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出资人(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出资人为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的提交授权文件和机构编制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住所为出资人(主管部门)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和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住所为出资人(主管部门)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并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
(三)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国有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出资人(主管部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费领取或从深圳市红盾信息网上免费下载(http://www.szaic.gov.cn)。
申请受理机关
住所在特区内的企业法人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住所在宝安、龙岗的企业法人分别在宝安、龙岗工商分局办理。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程  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时  限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效力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收  费 收费标准: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按注册资金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此项许可须年检。
年检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时  限 5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受理地点 1、公司营业场所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2、公司营业场所在特区内且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其他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和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8-24号窗口办理。
注册分局地址:深南西路竹子林益华大厦;
福田分局地址:福田区新沙路福田工商物价大厦;
罗湖分局地址:罗湖区沿河北路2003号;
盐田分局地址: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
南山分局地址: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33号沁园大厦;
宝安分局地址:宝安区海关大厦10楼;
龙岗分局地址:龙岗区中心城行政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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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事项.doc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事项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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