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工商公告〔2007〕8号
我局和市贸工局于2007年4月2日在《深圳特区报》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清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工商联字[2007]1号),敦促2006年1月1日前设立但未按规定交付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于一个月内补缴出资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此期限过后,仍有部分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补缴出资,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拟吊销这些企业的营业执照。因当事人不在法定住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告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上述企业有权向我局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拟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请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栏或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www.szaic.gov.cn)、深圳市企业信用网(www.szcredit.cn)查询。(听证联系电话:83070811)
特此公告。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