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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规定
信息来源: 日期: 2007年09月25日 【字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规定(试行)
(2007年5月9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消字[2007]13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制度(试行)》以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后续处理工作制度(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市局经省工商局批准,负责在全市范围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分局负责本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工商所负责监测工作的现场抽样及不合格商品后续处理工作。
负责监测工作的人员必须相对固定,并报市局备案。
第三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为它用。分局应按时完成商品监测任务经费结算工作,不得无故拖延。
监测经费管理依照《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制度(试行)》第六章执行。
     第四条  市局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省局的监测工作要求制定年度监测工作计划,并报省局批准备案,其中预包装食品质量监测计划报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备案。
市局按规定制定具体商品质量监测方案,其中预包装食品监测工作采取任务分解形式,由分局按照监测方案中商品品种、监测场所、抽样批次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抽样监测工作。分局分解年度商品抽样任务时,各工商所辖区年度计划内不得安排少于二次任务。
市局应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及时组织开展商品质量不定向监测,并将不定向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分局、工商所应根据日常巡查监督,对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商品,采取抽样送检的形式,加强监管,并将不定向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第五条  监测工作是一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现场抽样的工商执法人员必须符合行政执法要求,联合承检单位抽样人员,准确、完整填写《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抽样检测工作单》,核对被监测人经销商品。作废工作单由分局统一回收并销毁,同时将作废工作单编号报市局备案。
现场抽样和备份样品要进行登记、拍照,记录在案。对被监测商品的货源、数量、存货量、存货地点、销售量等情况要进行查验记录,由被监测人签章确认。
对果蔬、农资、零售食品等单价在100元以下、无法取得正规票据的小商品类样品,可填写《小商品类样品抽样费用支出证明单》,必须有两名以上工商执法人员和承检单位抽样人员签字。
   第六条  被监测人需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营业;监测所需样品要求包装完好,过期商品、无厂名厂址的商品不抽样,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监测所需备份样品,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备份样品总价低于100元的小商品可以购买。
备份样品如保存在被监测人经营场所,应填写《备份样品保存保证书》。
第七条  各分局应当在收到承检机构提交的商品检验初检报告后,按照规定通知辖区工商所,督查工商所开展初检不合格商品处理的情况。
工商所应当在收到初检报告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监测人,并确认送达时间。依法对初检不合格商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责令被监测人暂停销售,并追溯供货渠道。根据市局发布的复检结果信息,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  市工商局统一接受被监测人或标称生产企业对初检结果提出的异议,接收并审核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提交的书面复议申请。严格按照监测工作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将申请复议的企业名单和要求,书面通知承检单位。
对申请复检“涉嫌假冒商品”的单位,要依法严格审核商标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市局负责按照规定公布监测信息,并对监测信息的科学性、公开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在系统内发布的商品初检不合格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和透露。
 第十条  监测信息一经发布,分局要迅速组织辖区工商所,对市场上的相关商品组织清查,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经销单位依法处理,责令经销单位做好对同一批次不合格商品采取的消费告知、商品退换等措施。辖区工商所应对经销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消费告知、不合格商品退货或销毁等情况进行跟踪备案,完善后续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监测结果是工商部门查处不合格商品案件的事实依据之一,各执法单位要根据市局发布的监测结果,依据《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制度(试行)》第四章有关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认真的清查处理。
对不合格预包装食品,除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应视具体情况,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市局要及时掌握监测信息发布情况后的不合格商品后续处理情况;分局、工商所应根据要求,将每项监测工作和不合格商品后续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公正,不得隐瞒不报或缓报、漏报。
根据监测信息,加强同当地质监、卫生、农业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互通信息。
市局应在监测结果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测信息上报省工商局;将涉及我市生产企业的不合格商品信息,告知市质监部门;对涉及外地生产企业的不合格商品信息,移交当地工商部门。
分局应在监测信息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开展后续处理情况,填写《商品检测后续处理情况表》上报市局;对已立案查处的,要在结案后5日内上报市局。
工商所应在商品监测信息公布后60天内,将被监测人的相关处理信息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档案中。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监测工作资料档案。
市局档案建设包括监测方案、委托承检合同、检测工作细则、初检报告、监测结果分析、复检申请、复检结果、公告内容、监测信息移交资料、不合格商品后续处理情况、被监测人或标称生产企业整改报告等;
分局档案建设包括监测方案、商品初检不合格报告、监测结果公告内容、辖区工商所不合格商品后续处理情况等;
工商所档案建设包括现场抽样检查资料、检验报告送达书、经销单位的整改措施、消费告知、不合格商品下架、召回、销毁记录以及责令整改、行政处罚案卷等相关资料、照片和数据。
各单位监测工作资料档案的管理,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专业档案管理办法(修订本)》(深工商信[2005]5号文)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及执法人员要严格依照监测工作程序和要求,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政自律。对违规违纪、触犯法律等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我局系统专业化、信息化建设要求建立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操作软件,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规范。
第十六条  市局应加强对分局、工商所监测工作的指导、督办和检查,实施每季度督查一次监测工作落实情况制度,检查结果列入市局年度打假责任工作考核内容。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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