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
1、什么是价格举报?
价格举报是指举报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举报。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2、举报人应提供的内容有哪些?
(1)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2)被举报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3)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提供联系方式。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3、不予受理的价格举报有哪几种?
(1)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2)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3)就同一事项已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同一价格违法行为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
(4)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4、属于举报件已办结的情形有哪几种?
(1)举报人在举报办理过程中对举报事项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裁定的;
(2)举报人、被举报人达成协商解决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
(3)举报人主动要求终止举报的;
(4)被举报人已将多收价款退还举报人的;
(5)应当视为办结的其他情形。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5、对办结不服的处理途径有哪些?
(1) 可以再次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价格违法行为事实或者新的理由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不再受理。
(2)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6、价格举报受理范围有哪些?
(1)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2)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3)提级提价、压级压价行为;(4)价格垄断行为;(5)低价倾销行为;(6)价格歧视行为;(7)哄抬物价行为;(8)价格欺诈行为;(9)牟取暴利行为;(10)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11)在接受价格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12)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对国家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的举报参照本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7、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1) 对举报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2) 依法办理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
(3) 指导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
(4)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视情况公布相关信息;
(5) 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进行鼓励;
(6) 负责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8、举报价格违法案件有何奖励?
奖励给举报人的奖金,按对举报案件的罚没总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但每个案件一般不超过两千元。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的奖金,可以适当增加。必要时,对无罚没总额的案件,也可酌情发给举报人一定的奖金。
《国家计委、财政部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9、价格举报的奖励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
(2)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的;
(3)举报的情况经查属实的;
(4)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注:8、9暂不要)
二、常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行为
1、什么是政府定价?
依据《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价格法》第三条
2、什么是政府指导价?
依据《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定经营者指定的价格。
《价格法》第三条
(二)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1、什么是价格干预措施?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价格法》第三十条
2、什么是价格紧急措施?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价格法》第三十一条
(三)违反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行为
1、什么是行政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对社会实行特定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本条例规定的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条
2、什么是事业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本条例规定的补偿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条
(四)价格垄断行为
1、什么是价格垄断行为?
经营者互相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2、经营者的价格垄断行为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1)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等串通方式实行的价格垄断行为;
(2)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3)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4)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实行低价倾销;
(5)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实行价格歧视。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3、经营者之间不得以串通等方式实行的价格垄断行为有哪些?
(1)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2)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3)在招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4)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五)低价倾销行为
1、低价倾销的含义是什么?
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规定》
2、低价倾销行为有哪些?
(一)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二)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三)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四)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五)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六)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七)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八)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九)采用其它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规定》
(六)价格歧视行为
价格歧视的含义是什么?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价格法》第十四条
(七)哄抬物价行为
什么是哄抬物价的行为?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价格法》第十四条
(八)价格欺诈行为
1、什么是价格欺诈?
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
2、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
(1)虚假标价行为;(2)两套价格行为;(3)模糊标价行为;(4)虚夸折价行为;(5)模糊折价行为;(6)模糊赠售行为;(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行为;(8)虚构原价行为;(9)来履行价格承诺行为;(10)谎称价格诱骗交易行为;(11)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行为;(12)假冒政府定价行为。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
(九)牟取暴利行为
1、什么是牟取暴利?
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同一档次、被列入省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制止牟取暴利目录的同种商品或服务项目时,在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内,其价格水平或差价率或利润率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测定并公布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