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处管理的职能任务。
组织指导本系统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研究拟订市场经营秩序管理办法;依法组织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治理;指导经纪人、经纪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管理处办公地址:工商大厦14楼1420。
二、工商局对肉类市场监管。
以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为契机,严格落实“一猪一票”、“索证索票”等制度;以鲜肉食品为突破口,开发信息化监管系统,实行全程监控;组织开展全系统大规模地统一清查行动;经常性在人口密集场所开展如何辨别注水肉、私宰肉、病死肉演示活动;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打击地下私宰窝点行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经营案件;各辖区分局、工商所负责对辖区肉菜市场日常巡查监管,查处场内注水肉、私宰肉、病死肉等违法违章行为。
三、市场(包括大型超市、商场)内售卖注水肉、私宰肉向哪个部门进行投诉?
可直接向市工商局肉类批发市场工商所或辖区工商分局进行投诉。(提示:根据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要求,市场以外的私宰窝点及乱摆乱卖等违法经营行为请向城管部门投诉)
市工商局肉类批发市场工商所办公地址:罗湖区红岭北路清水河仓库区肉联厂内。电话:82055950 82055951。
各分局综合科电话: 罗湖分局: 25655837 ; 福田分局:83456038; 南山分局:26680779 ; 宝安分局:27871493 龙岗分局:28920315 ;盐田分局:25251280 。
四、市场登记体改革后,如何办理市场设立及过度为工商企业登记手续?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经报请市政府法制办同意,我局从2004年7月1日起停止办理商品交易市场《市场登记证》。凡新设立及办理过度为工商企业登记的市场,其市场开办主体均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到我局各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工商企业核准登记(需提供或补办的有关资料以注册登记部门为准)。
提示:原《市场登记证》有效期未满的,可继续使用,但为了便于管理,可建议开办者尽早办理过度手续;原《市场登记证》已届满的,应及时办理,否则视无照经营,我局将依法查处。
五、经纪人管理。
经纪人的经纪执业人员资格不需要行政审批,也不作为经纪人设立、变更等的前置条件,但工商部门要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14号令)第十二条“经纪人领取营业执照、聘用或解聘经纪执业人员后,应当自聘用或解聘之日起20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住所、执业的经纪项目、执业记录及解聘合同等资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规定,实行备案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纪执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经纪执业人员应当取得资格;经纪执业人员的执业培训、资格考试等工作有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工商部门指导。深圳市经纪人协会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东方明珠大厦,联系电话:83427406、83895269。
六、商品展销会登记管理。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上报国务院并批准,该项目属于实行的审批项目,但今年市政府134号令又作为取消项目,改为事后监督,目前市工商局正向市政府审改办报请更正。(此问题建议暂时回避,因为市政府更正后,登记工作是放在市场口还是在注册口,市局还没有明确)
七、工商部门对粮食经营行为的审批与监管。
根据市政府134号令要求,取消工商部门对粮食收购、批发经营资格的审批,改为事后监督;但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在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后,再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在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粮电[2004]19号、粤粮发电 [2004]14号等文件要求,市工商部门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对本市陈化粮购买企业资格进行初审,具体事宜到市工商局市场处(电话:83070120)和市发展改革局市场处办理。
八、工商部门是否有权向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收取市场管理费? 收费标准是什么?
市场管理公司属于企业性质,工商部门对其不能收取市场管理费。但对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个体经营者应收取市场管理费。标准为:工业品、大牲口畜为不超过成交额的0.8%,其他商品为不超过成交额的1.6%。其依据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