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检查问题解答
信息来源: 日期: 2006年12月07日 【字号
1、经济检查大队(经济检查办公室)的职责范围是什么?(内留)
深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加挂深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办公室、深圳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主要职责:
(1)、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市场流通领域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非法拼(组)装汽车和摩托车、非法出版物以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经济违法案件。
(2)、组织、协调全市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和本系统查处不正当竞争、市场流通领域走私贩私、非法拼(组)装汽车和摩托车、非法出版物等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工作;
(3)、参与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专项整治工作;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经济检查大队与各分局经济检查科主管业务的范围及其级别分工是什么?
除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市局经济检查大队查处外,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流通领域走私贩私行为、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非法拼(组)装汽车和摩托车行为、经销非法出版物以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各区域分局经济检查科均可以直接查处。
 
3、举报走私贩私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行为等是否有奖励?如有,如何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或者个人向监督检查部门检举、揭发走私贩私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行为等违法违章行为,并为其保密,对有功者给予奖励。根据《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经济违法案件举报人奖励暂行规定》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揭发上述行为,且在检举、揭发时一并明确提出要举报奖励的,经调查核实,工商部门作出了行政处罚后,按照举报人贡献的大小,在该案罚没入库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以内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4、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行为;(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称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6)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7)商业贿赂行为;(8)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9)侵犯商业秘密行为;(10)低成本倾销行为;(11)搭售行为;(1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3)商业诋毁行为; (14)串通投标行为;
 
5、什么是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对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处罚?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什么是虚假表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哪些行为属于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虚假表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
 
7、对投诉公用企业及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供水、供电、电信、保险等大型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部门是否直接受理?
对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因此,深圳市工商局可以受理投诉并且进行查处。
 
8、什么是公用企业?
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9、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哪些限制竞争行为?
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为排挤其他经营者而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消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10、对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如何处罚?
对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对该行为工商部门是否可以受理投诉并且给予处罚?
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深圳市工商部门可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
如有举报,可向市工商局投诉,由经检大队查处。
 
12、什么是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其中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为行贿,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为受贿。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工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3、什么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类行为应如何处罚?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如: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解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宣传报道,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制作成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市场信息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14、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5、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16、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2)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17、什么是低成本倾销行为?
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法律规定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等情况,不属于低成本倾销行为。
 
18、某零售商销售价格低于深圳地区唯一代理商品的批发价,其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低成本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因此,不能仅凭某零售商销售价格低于深圳地区唯一代理商品的批发价这一情况,即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有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并有独占市场的事实,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否则,属于企业间的民事行为,工商部门不予受理。
 
19、什么是搭售行为?对此行为如何处理?
指经营者违背购买着的意愿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深圳市工商部门可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
 
20、经营者不得从事哪些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对违反者如何处理?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行为:
(1)经营者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一市场同期同类物品的价格折算,其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2)经营者不得采用谎称有奖销售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销质次价高商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超过多少元应当明示?
根据国家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500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22、什么是商业诋毁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步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23、商业诋毁的表现形式有那些?
其表现形式通常采取:
    (1)刊登对比性或者声明性广告,贬低竞争对手;
    (2)利用商品说明书吹嘘其商品质量,贬低竞争对手;
    (3)在公开场合散发传单或者小册子,对竞争对手的生产、销售、服务、产品质量等进行诋毁;
    (4)自己或者唆使、雇佣他人,以客户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国家机关、新闻单位、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有关部门作虚假的投诉;
    (5)以其他公开或者非公开的形式向用户和消费者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贬低竞争对手。
 
24、对采取商业诋毁行为的经营者如何处理?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的规定,对采取商业诋毁行为的经营者,工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没收违法所得,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5、什么是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表现形式有哪些?对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招标、投标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串通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6、什么是投机倒把行为?
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
(1)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2)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
(3)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
(4)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
(5)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
(6)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
(7)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
(8)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
(9)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
(10)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
(11)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投机倒把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什么是市场流通领域贩私行为
市场流通领域贩私行为指行为人将已走私入境的物资、物品在境内进行转卖,从中牟取非法利润的投机倒把行为。走私行为与市场流通领域贩私行为所违反的法规是不同的。对于走私行为,应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行处理;对于在国内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走私物品及经销不具备合法手续或者证明的进口商品的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进行处理。
 
2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销不具备合法手续或者证明的进口商品是如何处理的?
国家工商局第17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规定: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走私贩私活动中,对经销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查验其有关手续或者证明。其中,汽车、摩托车应具备《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缉私没收车辆定点销售单位的发货票;其他商品应具备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发货票、合法的处罚决定书其中的一种。对经销不具备上述手续或者证明、经查证属于走私物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可并处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罚款。
    (2)、对为经销走私物品活动牵线搭桥,提供各种手续、证明、汽车牌照、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方便条件的,没收专用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非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走私贩私行为,除按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29、什么是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行为?
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利用进口关键件拼组装汽车、摩托车或者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即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的行为。
 
30、什么是报废汽车?
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32、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可以进行查处?
可以处理,请提供相关证据或举报材料。依据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33、对利用进口汽车车身、摩托车发动机、车架非法拼(组)装生产汽车、摩托车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可以查处,如何处理?
可以查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规定
 
35、发现传销和变相传销如何举报?
群众如果发现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可以向工商、公安两部门举报,此外还可拨打各地工商行政部门的举报受理热线12315。
群众在举报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时,要尽可能提供传销活动的具体地点,如街道、楼号、门牌或附近的明显标志等,以及传销授课的地点、时间等线索,以便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进行有效查处。
 
36、我国是否将放开直销?我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政策是否会改变?
首先必须明确,中国目前不存在任何法律意义上的直销,中国没有直销行业,转型企业的经营方式不是直销。
必须强调的是,国家禁止传销的现行法规、政策并未改变,各级公安、工商部门仍将一如既往地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即使将来逐步放开直销,但投机性的传销奖金制度、“拉人头”式的传销活动永远不会被允许,并将始终作为打击的对象。
 
37、什么是传销?传销有哪些主要特征?
传销是指在商品营销活动中招募人员,并通过招募人员介绍发展他人加入,形成网络组织;对招募人员不仅按照其本人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产品销售业绩计提报酬,同时还以其发展的下线人员(包括下线人员组成的团队)的销售业绩计提报酬的行为。
传销的特征(传销行为构成要件):
    (1)介绍加入:即新加入者必须通过已加入者介绍,才能加入推销组织,取得传销员的推销资格;同时只要成为传销员,即可取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
(2)形成网络:通过介绍和被介绍,形成了上下级关系,结成了利益分配隶属关系的销售网络。
(3)复式计酬:传销企业或组织对传销员不仅按其本人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业绩计提报酬,还以其介绍加入的下线传销员的销售业绩,以及下线传销员再介绍的下线的销售业绩计提报酬。一句话概括,即可从下线团队的销售业绩中提成。
 
38、有“店铺销售”是否不构成传销?
辨别传销,最关键的是看其是否具备传销的三个特征(介绍加入、形成网络、复式计酬),有无店铺销售并不重要。
 
39、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是否可以处理?是否由工商部门查处?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传销企业或组织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活动,有的利用互联网下订单、网上购物,有的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组织发展情况和业绩查询。无论其利用互联网实现何种功能,只要其活动行为具备传销三个特征,即可认定为传销。
是否由工商部门查处,主要依据传销行为的性质来区分。按照广东省有关规定和深圳市打传工作分工,涉嫌传销经营行为的,由工商部门为主负责查处,涉嫌变相传销的,主要由公安部门负责侦查。
 
40、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有关规定有哪些?在哪里能够查到?
(1)、《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
(3)、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0】54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任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
(5)、《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上述规定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网、新浪、搜狐、雅虎等网站查询。
 
41、当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特点有哪些?
(1)“拉人头”成为当前国内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主要形式,其采用诱骗、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精神控制等手段诈取钱财,实质上已构成刑事犯罪。“拉人头”活动基本不依托商品,完全依靠下线人员缴纳的高额“入门费”维系运作,以发展人员多少作为提取报酬的标准,与各国普遍禁止的“金字塔”欺诈活动一脉相承。有的传销组织虽然有商品,但仅是骗人的幌子。上线用“商品”换取下线的高额“入门费”,然后层层瓜分;下线购买商品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获得加入组织的资格,近而可以发展别人,提取报酬。
(2)手段更加恶劣,组织更加严密。绝大多数“拉人头”传销是把人员骗往异地,然后聚集在民宅活动,通过个人银行卡划转钱款,组织者异地遥控,实施严格的“家长式”管理,进行封闭式培训洗脑,灌输传销理念,教唆诱骗人、发展下线方法。有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统一保管”身份证和重要财产物品,不许看电视、看报纸、接触外界,外出或打电话都有人监视,限制人身自由。有的还唆诱传销人员如何应付执法人员的检查,甚至鼓动不明真相的传销人员暴力抗法。
(3)人员结构更加复杂。下岗职工、农民居多。近年,复转军人、在校学生被骗参与传销的活动日增,一些地方出现以在校学生为主要群体参与传销的情况,退休的老年人也占一定比例。
(4)一些转型企业从事传销活动,违规培训、跨地区雇佣推销员、雇佣在校学生从事营销活动等情况时有发生。
(5)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日益突出。非法组织(包括境外组织)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介绍传销方法,收取高额入门费,组织传销网络,实行复式计酬,通过银行卡划帐,有的钱款直接汇往境外。黑龙江、山东、上海、四川、湖南、广西等多个地方相继发现并查处了“美国远程教育网”、“世界网互联网基金”、“美国EPT公司”、“王牌88”等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此类违法行为发展速度快,传播范围广,行为更加隐蔽,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
此外,一些组织违反规定向企业颁发所谓“直销试验基地”称号等行为,借销售论坛门票、培训和“挂牌费”敛取钱财,散布“传销合法”等言论,被不法组织利用,给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带来困难,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42、当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惯用的手段或表现形式有哪些? 
为诱骗群众上当受骗,非法组织往往根据诱骗对象的情况以招工、做生意等为诱饵,以许诺高额回报、迅速致富为诱惑,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直复营销”、“特许加盟”、“网络营销”、“消费联盟”、“滚动促销”、“框架营销”、“动力营销”等等幌子,有的还宣称直销合法,称自己的营销模式是最先进的,已经过某某部门认可,公司领导人获得过国家颁发的荣誉称号,公司被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直销实验基地”等等,骗取他人信任,诱骗他人参加。有的传销组织打着已经注销的企业如“武汉新田”把人骗往异地从事传销诈骗活动。传销组织采取暴力和精神双重控制,使参加者很难脱离传销组织。不少人被“洗脑”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理念深信不移。有的参与人员被解救后,仍不听工商部门的劝阻,再次参加传销活动。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把同乡、亲戚、朋友、同学、战友,甚至家人也骗入传销组织,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
根据掌握的情况,大多数传销组织把人骗到外地参加传销,大多数传销组织打着外地企业的旗号进行传销,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目前,传销组织在城乡结合部、中小城市活动比较多。 
 
43、什么是转型企业?
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转变销售方式的行为就是转型,转变销售方式的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被称为转型企业。转型企业的经营方式不是直销,转型企业也不得从事传销。
转型企业分为可雇佣推销人员和不可雇佣推销人员两种形式。可雇佣推销人员的转型企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必须设立店铺,明码标价,其所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照自己直接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故其经营方式又简称为“店铺加雇佣推销员”。
 
44、规范转型企业的规定有哪些?在哪里能够查到?
1998年6月1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对传销企业转变经营方式,转型企业的条件等作出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第31号)对转型企业在计酬方式、设立店铺和分支机构、人员培训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上述规定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新浪、搜狐、雅虎等网站查询。
 
45、国家批准可雇佣推销员的转型企业有哪些?
1998年,外经贸部按照455号文件的规定,批准可以雇佣推销人员的转型企业共有10家: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杭州玫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日晖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娜丽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津尚赫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特百惠(中国)有限公司。
 
46、转型企业店铺的设立有何规定?
转型企业必须在其经批准设立的可雇佣推销人员的分公司所在地、市(包括直辖市区、县)辖区内设立店铺后,方可雇佣推销人员推销产品。转型企业应当保证消费者在其店铺内能够购买到本企业生产的全部产品,不得规定或变相规定部分产品只能通过推销人员购买。
 
47、哪些人不得从事转型企业推销员的工作?
转型企业不得雇佣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从事推销活动。
 
48、金字塔式销售是什么?
“金字塔式销售”,在国外又称“锁链式销售”、“滚雪球销售”、“文字链”、“金钱游戏”、“投资彩票”等等,在我国则被称为“拉人头” 、“老鼠会”。是指参加者在加入时,必须付一笔高额入门费以获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或取得晋升到更高层的机会);加入者可以从其介绍加入人员所缴付的费用中提取报酬,还可以从其下线发展的人员交纳的费用中再提报酬;有明确的上下线关系,组成如金字塔状的多层次人际网络。参加者收益的多少主要依据其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其发展的人员再发展的人员的数量,是一种欺诈性的销售和市场计划,为世界各国政府所严厉打击和取缔。
 
49、什么是出版物?什么是非法出版物?
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活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版物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其出版物属非法出版物。
 
50、什么是淫秽出版物和色情出版物?
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2)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3)淫亵性地描述或传授性技巧;(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它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它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7)其它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上述(1)至(7)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的出版物。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负责鉴定或者认可。
 
51、对制售淫秽、色情、盗版、反动(严重政治性问题)、迷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软件等非法出版物的投诉,工商部门是否受理?如何查处?
针对社会上印制、贩卖、传播淫秽、色情、盗版、反动(严重政治性问题)、迷信的书刊、音像制品等非法出版物日益严重的情况,在国务院统一协调下,由新闻出版署、公安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联合成立了全国“扫黄、打非”领导小组,根据分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在市场管理环节开展“扫黄、打非”工作。深圳也相应成立了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作为成员之一,工商部门积极受理对淫秽、色情、盗版、反动(严重政治性问题)、迷信的书刊、音像制品等非法出版物的投诉,经调查核实后,或者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进行处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公安、文化等部门处理,如果达到追诉标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举报制售非法出版物是否有奖励?如何奖励?
根据《深圳市奖励举报出版物领域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奖励标准为:举报并实际查获非法CD、VCD、DVD、CD-ROM和非法图书的数量在3000张(本、册)以上,按每张0.1元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举报并实际查获非法录音带、录像带和非法报纸、期刊、杂志的数量在3000盒(份、本)以上5000盒以下的奖励300元,数量在5000盒(份、本)以上的奖励500元;举报人举报出版物领域违法违规经营,必须是公开经营的地下窝点,并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查处实行事先备案制度,扫黄打非有关部门在接到各种方式的举报后,必须在查处前先向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备案,否则不予发放奖励金。工商部门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检举、揭发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及盗版音像制品、软件、图书、报刊等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并为其保守秘密。
 
53、贩卖淫秽出版物的刑事追诉标准是多少?
以牟利为目的, 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至2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200至4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至4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1000至2000张以上的,或者贩卖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即可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54、国家对音像制品管理有哪些规定?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 国家对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音像制品,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得经营未取得《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有关音像制品的管理工作。因此,深圳市工商部门按照市政府分工,协助深圳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音像制品的管理工作。
 
55、什么是盗版音像制品、软件?
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对音像制品、软件等进行复制、传播的行为,或以其它方式超出许可范围传播、销售和使用的行为,都是盗版行为。盗版也是侵犯了受相关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的行为。
 
56、消费者受欺诈购买了盗版出版物,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进行协商解决,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加倍赔偿。无法协商情况下,可以向文化、工商部门进行举报,请求文化、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如果涉及到经营者大批量的制售盗版音像制品和软件,情况严重,或者贩卖淫秽、色情、音像制品和软件数额较大,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追究经营者刑事责任。此外,消费者在购买时,要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好相应的购物凭证。
 
深圳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办公室地址:深南大道7010号市工商物价大厦1002室。
经检大队咨询投诉室地址:深南大道7068号市工商物价大厦1104室。
经检大队咨询投诉电话:83070170
版权所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办公地址: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统一电话:12315(工商业务)、12358(物价业务)
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