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信用征信收费问题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日期: 2006年02月10日 【字号
 
 
 
鹏元征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信用征信收费标准的请示》(鹏征信字[2005]19号)收悉。根据《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你公司实际情况,现就信用征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在开展个人信用咨询服务时,可收取咨询服务费。根据你公司目前个人信用咨询服务情况,核定收费标准见附表。你公司今后对个人信用报告金融增强版和职业版在现有查询服务内容基础上增加查询服务内容,如需调整收费标准,另行报我局核定。
二、你公司开展企业信用征信的收费标准由你公司与服务单位协商确定。
三、你公司开展信用征信应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四、请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收费处显要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六年二月九日
 
 
 
 
 
 
附表:个人信用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查询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元)
1
个人信用报告(金融简单版)
元/人次
社保信息、银行信息
不超过10(银行客户)
不超过50(非银行客户)
2
个人信用报告(金融增强版)
元/人次
社保信息、银行信息、户籍信息、高等教育信息、组织机构信息、移动电话号码归属地及类型信息、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信息、对外担保信息
不超过130
3
个人信用报告(职业版)
元/人次
户籍信息、社保信息、高等教育信息、职业变动信息、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信息、组织机构信息
不超过100
4
个人信用评分
元/人次
包括信用评分、违约概率
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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