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地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信息来源: 日期: 2005年11月15日 【字号
宝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你中心报来《关于申请将房地产交易服务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报告》悉。根据收费标准在试行期的执行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对进入市场完成交易的买卖双方共收取成交价0.5%的房地产交易服务费,其中:向卖方收取0.3%,向买方收取0.2%。

  二、服务内容:为入市单位提供交易的场所和必要的设备;收集市场信息,开展招商展销,发布行情动态;为交易过程提供咨询查档、产权确认、实地勘查、价格评估、合同审核、办理权属登记或转移手续等服务。

  三、从方便交易结算考虑,在协商自愿的前提下,可对入市单位收取一定的结算预收款,单独列帐,入市单位退市结算后多退少补。

  四、对进入市场交易的买卖双方,除上述收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公共设备折旧费、房产抵押登记代办手续费、《房地产证》代办手续费等其他任何收费。

  五、你中心从事房地产咨询、代理及指定代理、价格评估,已收取中介服务费的,不得另行收取交易服务费。

  六、本收费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七、请即到我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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