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日期: 2005年11月15日 【字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粤价[2000]57号《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省定收费标准为我市最高收费标准。我市原收费标准高于省标准的按省标准执行,不得高于省规定的标准;原标准低于省标准的,按我市原标准执行。

  请各有关收费单位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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