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关于收取代理报检信息录入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录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登记证书》注册登记信息,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向申请注册登记的单位收取报检信息录入费。
二、你公司代报检单位录入报检信息的服务收费,在国家、广东省出台相关政策前,暂由你公司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此复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