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问题的复函(深价函〔2006〕26号)
信息来源: 日期: 2006年05月16日 【字号
 
 
市康宁医院:
你院《关于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收费问题的请示》(深康院报[2006] 9号)收悉。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函[2005]637号)精神,现函复如下:
一、在国家、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出台前,你院开展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暂由你院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如果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涉及医疗收费项目的,必须严格执行医疗收费项目标准)。今后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请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收费处显要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便于社会监督。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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