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问题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日期: 2006年01月25日 【字号
深价函〔2006〕7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近期开展新服务项目收费问题的函》(深卫函[2005]412号)和《关于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收费问题的函》(深卫函[2005]430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3]187号)规定和我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开展我市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中没有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暂按不超过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方案规定的价格执行。
二、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中使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规定为除外内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暂按实际进价顺加15%的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作为过渡性政策,自2006年1月23日起执行,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方案出台时同时废止。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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