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据国家文件精神,我局对发改价格〔2005〕1762号附表一所列药品按照现行差比价规定确定非GMP药品的价格(注射剂除外),并列入该表中一并下发执行,具体详见附表一。
二、附表一未列的剂型规格和附表二未列的单独定价或原研制药品的规格,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在2005年10月10日前上报我局。上述未列剂型规格在我局制定公布其价格前,暂由企业按附表一和附表二标注的代表规格品价格比价制定价格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次降价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确保降价措施落到实处。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0日起执行。以往公布的本文附表品种的价格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