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价联字〔2005〕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05]79号)及《深圳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现将我市现行有效的涉及36个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印成目录并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项目目录》中收录的深圳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6月31日。自《征收项目目录》公布之日起,凡未列入公布的《征收项目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收取。
二、《征收项目目录》中加▲符号的收费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征收项目目录》为准;凡未列入公布的《征收项目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未经法定程序设立的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费,并可向市物价、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附:《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项目目录》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