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卫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日期: 2005年11月14日 【字号
市卫生局,各卫生评价机构:

  针对全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工作中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反映的营业执照前置审批中卫生工程相关收费标准过高的问题,经实地调研,同时按照《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经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报经市政府批准通过,决定调降卫生工程设计费、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凡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须进行卫生工程设计、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的,一律按调降后的标准执行(详见附表1、附表2)。

  二、除此次调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其余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关于进一步明确申办饮食业、美容美发业个体营业执照前置审批收费项目和标准问题的通知》(深价[2002]8号)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15个工作日内到辖区物价局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并做好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

  四、本通知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文档附件:卫生工程设计收费及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收费标准.doc
版权所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办公地址: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统一电话:12315(工商业务)、12358(物价业务)
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