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日期: 2005年11月14日 【字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公安厅、外事办: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3〕3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收费票据,省新的票据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执行。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计价格[2003]392号

公安部、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2〕3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维护我国对外国人签证收费的统一性,同意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参照外交部核定的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署对外国人的签证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执行。

  二、今后,外交部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8号)的规定,调整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署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应及时通知公安部,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公安部不再另行制定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

文档附件:一、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标准 二、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 三、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标准.doc
版权所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办公地址: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统一电话:12315(工商业务)、12358(物价业务)
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