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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合同鉴证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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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5年11月14日 |
【字号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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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工商局:
现将《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合同鉴证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6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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