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有关规定,从2002年6月1日开始,我省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改换为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粤价法字这[1993]87号)执行。现就有关换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分级核发。
二、已发放<广东省行政事来性收费许可证>到期或新领证均领用新版<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尚未到期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可继续使用。
三、非经营性路桥收费站收费许可证按粤价[2002]91号文执行。
四、<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维持原3元/证的标准不变。请各市、县物价局到省物价收费管理一处领取新版<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打印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