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建设厅: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自2002年6月1日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住房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理顺房地产业管理收费的复函》(粤价函[1999]532号)规定执行。
二、农民建房收费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涉及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116号)规定执行。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