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深圳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有关条款含义咨询的函》收悉。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不得收取临时占用绿地费,但应收取恢复绿化补偿费。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办法》中规定的绿化补偿(赔偿)费标准收取,并按规定在施工前或签订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交清。
此复
二○○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