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出口集中报关货物申报单预录入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日期: 2005年11月14日 【字号
深圳海关机关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进出口货物申报单电脑录入收费许可证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报关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费[1998]765号)精神和我局深物价[1996]79号文件的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开展的进出口集中报关货物申报单预录入服务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为每份5元。

  二、你中心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加收其他费用。

  三、本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请接文后10天内到我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此复。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版权所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办公地址: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统一电话:12315(工商业务)、12358(物价业务)
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