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计费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管理方式
收费属性
1、法 院 部 门
▲一、诉讼收费
财文字[1996]4号、法(司)发[1989]14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粤法[1989]39号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国家定项目
事业性
(一)诉讼收费
1、离婚案件
件
50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的案件
100
3、其他非财产案件
4、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的案件
5、治安行政案件
30
6、专利行政案件
400
7、除有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
8、劳动争议案件
9、财产案件
(1)不满一千元的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
4%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
3%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
2%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
1.5%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
1%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
0.5%
10、其他行政案件
30至100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11、破产案件
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1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500至1000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二)申请执行等收费
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当事人应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1、申请执行等收费
(1)一万元以下
(2)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
(3)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
0.1%
2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
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
(1)不满一千元
(2)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
(3)超过十万元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