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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监测费 |
价费字[1992]178、粤价函[1996]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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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监测、治理工程项目环境效益分析评价监测,按本标准执行。污染事故、纠纷仲裁监测,受有关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监测,可参照本标准协商收费。常规的大气、水质、噪声、放射性等环境质量监测,为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核实实测数据的监测,不得收费。(2)收费标准中,水样、气样检测,使用高、精、贵仪器检测所列各监测项目收费不含样品前处理费,需做样品前处理的,按所采用处理方法加收样品前处理费。(3)五个以下样品检测,按五个样品收费。(4)夜间监测作业加倍收费。(5)外出采样监测的交通、住宿费等由要求采样单位支付。(6)提供直接监测数据,按测定总费用的50%收费,提供省、市级综合监测数据,按测定总费用的60%收费。向已交纳监测费的被监测单位提供监测数据不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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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定项目 |
事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