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幼儿园物业管理费问题的复函
信息来源: 日期: 2005年11月15日 【字号
龙岗分局:

  你分局《关于收取幼儿园物业管理费的请示》(深价龙[2002]1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住宅小区内学校、医院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272号)的规定,“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其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并没有列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管理范围,因此,其物业管理服务费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市局《关于下达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价[1997]141号)均未对幼儿园是否交纳物业管理费作出规定,因此,在新的政策出台前,应根据省物价局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此复

二○○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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