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大梅沙自来水价格及相关政策的批复
信息来源: 日期: 2005年12月06日 【字号
 
市大梅沙供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8月17日《关于调整大梅沙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召开价格听证会论证,现就调整大梅沙自来水价格及相关政策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含税综合水价(下同)为2.28元/立方米。各类用水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内1.60元/立方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水1.8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2.00元/立方米,商业、服务业和建筑业用水2.4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7.50元/立方米。调整后的分类水价详见附表。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的相关配套政策
(一)对居民类供水“中间层”(含高层楼宇)实行趸售价格政策。即:对你公司抄总表后由供水“中间层”抄分表的居民户,应按规定的零售水价(基价)扣减8%向“中间层”计收水费;供水“中间层”则统一按规定的零售水价向终端居民类用户计收水费,确保终端居民类用户同网同价。
(二)居民生活用水认定标准。凡在居民住宅中(包括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宿舍以及出租房,下同)用于居家生活的用水,均属居民生活用水,一律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执行;在居民住宅中从事工业、商业或服务业活动的用水,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按相应类别水价执行。
(三)高层楼宇供水加压费不再计入水价。鉴于高层楼宇供水加压属于物业管理范畴,此次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供水加压发生的费用统一计入物业管理费中,不得再向用户收取供水加压费。
三、自来水价格及相关政策调整后,你公司应向广大自来水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应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努力降低供水成本,提高供水服务质量。
四、新自来水价格及相关政策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表:
 
大梅沙自来水价格调整前后分类水价标准

用水类别
调整后(元/立方米)
调整前(元/立方米)
含税零售水价
含税趸售水价
不含税
计税后
一、居民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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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用水量(立方米/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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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立方米以内(含22立方米)
1.60
1.45
1.20
1.275
2、23-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
2.40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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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立方米以上
3.20
2.90
1.80
1.912
(二)集体户居民用水量(立方米/人月)
 
 
 
 
1、5立方米以内(含5立方米)
1.60
1.45
1.20
1.275
2、6-7立方米(含7立方米)
2.40
2.20
/
/
3、8立方米以上
3.20
2.90
/
/
二、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水(指市或区编办已批准成立的单位)
1.80
/
1.50
1.594
三、工业用水
2.00
/
1.70
1.806
四、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用水
2.40
/
2.10
2.231
五、特种用水
(指外轮、洗车、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等用水)
7.50
/
综合水价
2.28
/
1.84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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