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会同市水务局制定的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及相关政策的方案,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二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你公司自来水价格及相关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标准
综合水价(含税,下同)由1999年的每立方米1.956元提高为每立方米2.337元。调整后的分类水价见附表。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的相关配套政策
(一)对居民类供水“中间层”(含高层楼宇)实行趸售价格政策。即:对你公司抄总表后由供水“中间层”抄分表的居民户,应按规定的零售水价(基价)扣减8%向“中间层”计收水费;供水“中间层”则统一按政府规定的零售水价向终端居民类用户计收水费,确保终端居民类用户同网同质同价。
(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认定标准。凡在居民住宅中(包括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宿舍以及出租房,下同)用于居家生活的用水,均属居民生活用水,一律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执行;在居民住宅中从事工业、商业或服务业活动的用水,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按相应类别水价执行。
(三)高层楼宇供水加压费不再计入水价。鉴于高层楼宇供水加压属于物业管理范畴,此次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供水加压发生的费用统一计入物业管理费中,不得再向用户收取供水加压费。
(四)健全“水费调节基金(准备金)”制度。此次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你公司必须严格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规定提取“水费调节基金(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水费调节基金(准备金)”来源于:一是居民生活用水超过基价水费的部分;二是净资产利润率超出百分之六的部分。“水费调节基金(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我局将会同市财政、水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对接管剩余供水“中间层”(高层楼宇除外)给予水价政策支持。为切实解决市民反映强烈的供水“中间层”层层加价问题,推动剩余“中间层”接管进程,综合水价中已包含了每立方米0.05元的“中间层”接管运行费用。你公司对此项费用应单独列帐,专门用于2004年后接管剩余“中间层”而增加的经营成本费用支出。“中间层”接管运行费用的使用和监管办法,我局将会同市水务局另行制定。
剩余“中间层”管网等设施的改造费用,由你公司通过商业投资等渠道解决,工程竣工后形成的资产折旧费,在下次自来水价格调整中计入供水成本。
你公司应按要求在3年内(即2007年7月以前)完成剩余“中间层”接管。
(六)调整梅龙供水工程作价办法。调整后对龙华、观澜和布吉(坂田)镇自来水公司的供水价格为2.38元/立方米。
三、自来水价格及相关政策调整后,你公司应向广大自来水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应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供水服务质量。
四、新自来水价格及相关政策从2004年8月抄表之日起(7月份用水)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