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副渔
信息来源: 日期: 2005年10月28日 【字号

 

序号

 

设定依据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备注

1

定点屠宰场设立初审

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贸易工业局

 

2

粮食收购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发展和改革局

 

3

棉花收购加工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核发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

皮棉经营除外

4

棉纺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纱生产能力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纺织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

5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参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6

羊绒收购
生产加工出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羊绒产销管理的通知》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部门认定资格

 

7

种畜禽生产经营

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农林渔业局

 

8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

 

《农业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①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②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主管部门审批

 

9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

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农林渔业局

 

10

水产种苗生产

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农林渔业局

 

11

渔业捕捞

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农林渔业局

 

12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和经营

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农林渔业局

 

13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防疫检验

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农林渔业局

 

14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

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农林渔业局

 

15

动物诊疗

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农林渔业局

 

16

农药生产、经营

 

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农药管理条例》

如属于危险化学品,需由安监局审批

 

17

兽药生产、经营

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①生产由市农林渔业局初审,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②经营由市农林渔业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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