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日期: 2005年11月15日 【字号
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各医疗机构:

  为加大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力度,促进医疗废物处置产业化,根据《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4]208号)、《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医疗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粤价[2003]159号)以及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现就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是指通过公开招募确定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即“深圳市益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为完成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置而向医疗机构收取的费用。

  二、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是:对综合类医院,以经市卫生局核定的上月(年、季)实际住院数量和门诊数量为本月(年、季)收费依据,按住院病床2.5元/床日或门诊0.1元/人次收取;对无固定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则按下表标准分类收取。

类别    营业面积或从业人员数                     定额收费标准

1    营业面积≤30平米或从业人员≤2人             200元/月

2    30平米<营业面积≤70平米或2人<从业人员≤4人    400元/月

3    70平米<营业面积≤100平米或4人<从业人员≤7人    600元/月

4    营业面积>100平米或从业人员>7人             800元/月

  三、在我市按国家和省规定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前,有病床的综合类医院可从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之日起,在住院床位费现行标准基础上按每日每床加收2.5元,作为弥补医院支出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后,应将医疗废物处置费用计入住院床位费中,不再另行收取。

  所有医疗机构一律不得以任何其它名义向门诊病人加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取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应首先用于支付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置费用。

  我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以及处置单位开展处置业务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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