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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特区内生产资料类商品展销会登记
内  容
商品展销会登记。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批准)第240项;《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第77号令)第五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条  件
一、举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申请材料
一、举办单位法人资格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申请书(原件一份);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原件一份);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原件一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申请受理机关
一、辖区各工商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消费品类展销会登记;
二、注册分局负责受理特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登记。宝安分局、龙岗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登记。
决定机关
一、消费品类展销会由辖区各工商分局负责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二、特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由注册分局负责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宝安、龙岗分局负责核发辖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程  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有效期在登记证内注明。 
法律效力
经登记后方可举办商品展销会。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时  限  
受理时间  
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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