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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批准
内  容
个体工商户换发执照
法律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执照经营期限到期
申请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2、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 20-49周岁的育龄妇女,提交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盖章的计划生育证明(广东省内户口的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广东省外户口的提《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申请受理机关
辖区工商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程  序
1、所在地工商所;
2、个体工商户备齐文件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换发新营业执照;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  限
即来即办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时  限  
受理时间  
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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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批准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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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电话:12315(工商业务)、12358(物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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