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事项名称: 港澳个体工商户复业登记
内  容
港澳个体工商户复业登记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个体工商户决定复业
申请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复业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者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个体工商户停业通知书》;
申请受理机关
辖区工商分局
决定机关
程  序
  一、领取港、澳人士适用的《个体工商户复业申请书》;
  二、备齐材料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还给《营业执照》。
时  限
1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时  限  
受理时间  
受理地点  

表格下载
港澳个体工商户复业登记事项.doc
版权所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办公地址: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统一电话:12315(工商业务)、12358(物价业务)
深圳市信息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